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群众按照各教的习惯与教义在宗教活动场所及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等,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此外,正常的宗教活动还包括教徒出于宗教感情给寺观教堂的正当捐赠。捐赠的名义各教不同:佛、道教叫“布施”,伊斯兰教叫“乜贴”,天主教叫“献仪”,基督教叫“奉献”。但这些捐赠都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允许任何摊派勒捐。境外宗教教徒的捐赠应不附带任何条件。吸收新教徒也是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宗教活动,按照各个宗教的传统习惯,要经过一定宗教组织的批准,由有一定教职职称的教职人员主持,经过一定的宗教仪式(包括一定时期的培养、考验、审查)进行,但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转载《福建宗教》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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