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5日汪毅夫副省长在进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调研时的讲话中指出: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层面。必须认识到,“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出于“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需要。李鹏同志曾经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结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要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又是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种有效方式。质言之,法律调控是实现社会调适有效性的方式之一。
从另一个角度,“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又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行政不是政府各项工作中的一项,而是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又高于政府各项工作的神圣的原则。我们要很好地研究一下,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哪些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为什么就那么难。例如,在一些县市,宗教事务局被设置为党委部门,按照行政主体法定的原则,这无异于取消了宗教事务局的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党委部门并不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也不因其实施了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成为行政主体。这是明显的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做法,为什么不改过来、为什么改不过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联合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行专题调研,要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推进“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的工作。
(摘自《福建宗教》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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