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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159)          

着力提高新时代宗教工作水平 ②

王作安

三、坚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的重要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对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

在宗教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政教关系。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政教关系主要表现为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宗教存在于社会之中,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增进社会和谐。我国各宗教发展历程不一样,信教群众数量也不一样,但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支持各宗教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共同进步。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宗教同外国宗教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同时,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交往,讲好中国宗教故事,促进民心相通。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平等对待,不因信教或不信教产生权利和义务不一致的现象,鼓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四、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

要抓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各地尽快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完善教规制度,构建完备的宗教事务法律规范体系。加大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宗教领域涉及的其他社会事务,要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调节,使宗教组织、关系、行为都有明确规范。要重视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做到重大政策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要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宗教事务管理中一些亟须解决的新问题,一时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通过制定政策先行先试。

要把宗教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效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依法管理互联网宗教事务,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切实纠正宗教商业化现象。工作中要注意区分矛盾性质,严格依法办事,讲究方式方法,及时解决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遵守宪法法律,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要依法依规,划分清楚什么是宗教事务、什么是一般性社会事务,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防止把宗教问题泛化。无论是什么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就要依法处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增强他们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

(摘自《求是》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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