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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81)           

抓好关键环节扎实贯彻《宗教事务条例》①

国家宗教局王作安局长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来,国家宗教局认真贯彻中央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努力推进依法行政,积极进行探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贯彻实施条例,有力地促进了宗教工作由依政策办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

一、贯彻条例工作情况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条例颁布后,国家宗教局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培训。在各类媒体上刊发一批宣传文章,编辑出版了《宗教事务条例》单行本(包括中英文对照本及维、藏、蒙、朝鲜四种语言文本)、《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宗教事务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手册》、《宗教工作法律知识答问》、《公务员宗教知识读本》、《宗教法规规章制度汇编》等学习参考图书。举办培训班64期,培训地方分管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11000多人。同时推动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各地就培训40万人次。以江苏省为例,5年来举办培训班5000多个,培训人员近百万人次。培训规模之大、形式之多、覆盖面之广,在宗教工作历史上都是空前的。通过学习培训,各级党政干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条例的社会知晓面日益扩大。

(二)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国家宗教局陆续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等,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条例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基本涵盖了宗教事务的主要方面,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保障。同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指导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协助地方人大制定或修订本地地方性宗教法规。指导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了10个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配套制度。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宗教事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三)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照条例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配合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给予宗教界人士门票优惠;会同铁道部、教育部妥善解决了宗教院校学生假期乘坐火车享受硬座半价票优惠问题;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指导和推动各地解决一批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拆迁宗教房产问题;在发改委、财政部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帮助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

(四)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清理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减少3项审批项目。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编制执法文书,细化和完善宗教事务基本管理制度。指导地方进行行政执法探索,对宗教工作干部进行依法行政培训。指导各地制定两类宗教活动场所标准,清理核查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指导各宗教全国性团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确立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管理制度。严格按标准批准设立宗教院校,推动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依照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滥建寺观教堂和大型露天造像,依法制止零散朝觐活动、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推动解决宗教领域存在的各类新老突出问题。(摘自《中国宗教》2010.4 本文为作者在4月10日召开的《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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