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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4)           

 

从群众性看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 (4)

◎ 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齐晓飞

(四)

既然对信教群众有了如此明确的社会政治定位认识,我们就不应该再把他们的信仰,简单地看成是愚昧落后的而去鄙视之,更不能轻率否定宗教可以在新时期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事实。否则,我们的认识,在逻辑上是混乱的。

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二重性,应该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主导倾向是不同的,我们要历史地、具体地去分析认识。我认为,一般而言,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剥削的、特别是政教合一的社会里,当宗教成为为垂死的社会制度辩护的工具、教会成为抵制革命的反动势力的时候,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大众的根本福祉而言,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就主要是消极的。而在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的我国,有党对宗教的积极引导,又有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宗教应该能够越来越多地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即便是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中,宗教也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诸如封建残余还很容易地利用宗教,四处作祟愚弄群众;社会变革而产生的各种矛盾也时不时地与宗教问题搅和在一起,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境外一些组织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企图对我西化、分化;特别是,民族分裂势力与宗教极端主义相勾结,干着分裂祖国的勾当……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此就认为保守地、消极地对待宗教是理所应当的。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为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创造了条件。”可见,我们今天对待我国宗教的看法和态度,应该积极一些才是。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宗教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他们关注的主要是宗教的政治作用,而对宗教在文化领域的其他作用,则很少涉及。事实上,宗教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体系,既可对政治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可在保存、培育、包容诸文化因素方面,起积极的作用。我们党要代表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就要讲文化的历史性、民族性和包容性。先进文化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产生的,是从历史中走来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新视角,江泽民客观分析了我国宗教中具体所包容着的文化积极因素。他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可以研究和发掘其中的精华。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有积极的作用。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的作用。”江泽民为我们正确认识我国宗教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充分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历史地破了题。我们要结合宗教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的讲话精神,消除认识上的偏差,更全面地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完)

  我们应有怎样的宗教观 (6)

           ── 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

⊙潘岳(国务院经济体制改)

  此外,我们还应充分理解列宁对宗教态度的阶段性。十月革命时,俄国东正教曾与反动势力勾结起来强烈抵制革命,所以列宁当时对宗教的描述,具有鲜明激昂的时代特征。而革命成功后,列宁的观点又有了新的内容,他提出“不在自己的党纲中宣布我们是无神论者”,“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他甚至举例说,“如果有一个祭司愿意到我们这里来共同进行政治工作,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那我们就可以吸收他们加入社会民主党……”“现代宗教的根源就是对资本的捉摸不定的恐惧,……无论什么启萌书籍都不能使这些群众不信仰宗教。”由此可见,列宁对于宗教的理论思考是随着革命斗争的现实逐步调整的,并不总是基于严酷的现实斗争给宗教以消极定义,而是随着形势发展与时俱进。可以想象,如果列宁活的时间长,经历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全过程,他一定会阐发出更新更全面的宗教观。而我们夺取政权以后,没有把握列宁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提法,一直以“鸦片论”作为我们认识宗教的圭臬,以致国家的宗教政策一度产生偏差,并为此付出代价。

                     (摘自《深圳特区报》 200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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