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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9)           

在香港“佛教与当代社会” 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圣辉 2003年12月4日


佛教自东汉传入我国,在传播发展过程中,与中国文化逐渐溶为一体,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今天,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领域,几乎都能寻找到与佛教文化有着深厚的渊源和密切关系的烙印。如敦煌、云岗、龙门三大石窟的雕塑和绘画,不仅是中国文化艺术的宝库,也是世界文化艺术的宝藏。佛教的传播是以寺院为基础的,一座古老的寺院不但是沧海变桑田的历史见证,而且是浓缩了的传统文化的精髓,寺院中不仅有千万卷浩瀚的经藏启迪我们的智慧,同时还可以领略到佛教在建筑、雕塑、绘画、音乐、印刷等方面的辉煌成就。正是这些具有深厚底蕴的文化内涵,使佛教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光耀至今。        (摘自2004年第一期《法音》)

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谈宗教问题

(载于2002年6月6日《团结报》)

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一、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二、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三、在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四、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五、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七、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国家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八、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宗教界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九、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要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十、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我们应有怎样的宗教观
──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

潘岳(国务院经济体制改)

列宁曾经断言:宗教很快就会被经济发展进程本身抛到垃圾箱里去。但在经济与科教飞速发展的今天,宗教并没有消亡,其原因在于宗教对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科学与物质财富无法替代的特殊功能。以往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各种唯物主义关于宗教的认识,在方法论上都用“结构主义”分析方法,即从宗教产生的认识论角度来确定宗教的特征,并由此说明,宗教是人类认识自我和认识世界的一种异化。但我们更需要开辟一个“功能主义”新视角,从社会实践与社会功能的角度,对宗教现象进行实事求是的解释。
                    (摘自《深圳特区报》2001/12/16)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7)
中共中央 2001.9.20

7.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宗教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上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摘自《宗教政策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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