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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110)           

发挥宗教界在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②

──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王作安

三、鼓励宗教界重视文化建设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要引导宗教界重视文化建设,坚持宗教文化正确发展方向,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要鼓励宗教界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国情教育、改革开放教育、法治教育,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以热爱祖国和贡献自己全部力量建设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和尊严为最大耻辱,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反对和抵制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反对和抵制“三股势力”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活动。鼓励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爱岗敬业,尊重科学,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用实际行动见证宗教信仰。鼓励宗教界发扬行善积德、济世利人的精神,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探索服务社会的有效途径。

要鼓励宗教界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根据本宗教特点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教情与国情的关系,对宗教教义作出与时俱进的新阐释,弘扬有利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思想,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精神,建立符合宗教基本教义、继承宗教优良传统、适应中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宗教思想体系,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反对偏执狂热,自觉抵制各种歪理邪说,为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要鼓励宗教界挖掘与阐发宗教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倡导和平向善、中道和谐、济世利人的理念,提升宗教的文化品位。推动宗教界倡导宗教和谐理念,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开展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交流,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支持宗教界重视宗教文化典籍的整理出版,加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设,抓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鼓励宗教界加强教风建设,回归宗教本真,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防止拜金主义、享乐思想、名利观念的侵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重视宗教文化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办学质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信仰纯正、品德优良、才能出众的宗教文化人才队伍。

要鼓励宗教界主动“走出去”,热情“请进来”,在平等友好基础上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宗教文化的交流交往,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增进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扩大我国宗教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宗教界继续办好“世界佛教论坛”、“国际道教论坛”、“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和“中国伊斯兰文化展”,搭建更多的宗教文化交流平台,通过相互学习、彼此借鉴,吸收一切有利于我国宗教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推动我国宗教文化走向世界。支持宗教界主动参与世界不同文明、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与世界上一切热爱和平、主持正义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一道,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倡导宗教和谐理念,反对一切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和挑起文明冲突的行为,化解宗教纷争和冲突,促进社会和睦,维护世界和平。同时,越是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就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防止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完)

(摘自《人民日报》201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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