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群众性看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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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齐晓飞
(三)
老祖宗不能丢,又要讲新话。宗教属于意识形态,信教群众是宗教信仰的主体。马克思早就讲过,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这就是说,信教的群众是第一性的,他们所信仰的宗教是第二性的。信教群众的经济社会地位和政治态度,直接影响着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是通过信仰它的人来发挥的。因此,看宗教问题,应该先看人,再看教。换言之,首先要认清信教者充当的是什么样的社会角色,了解他们的经济的、政治的根本利益所在,才能看清楚宗教通过信教者,可能发挥什么样的社会历史作用。
信教者既是特殊的群体,也是普通的群众。所以,对信教者究竟充当着什么样的社会角色的认识,还有一个是先从其社会角色的普通人的一面到特殊信仰者的一面,还是先从其社会角色的特殊信仰者一面到普通人的一面的区别。过去,我们的一些同志,一提到信教者,往往首先看到的是他们的特殊信仰者的一面。先看到特殊性,也就容易先把他们划为“另类”,然后才由此出发谈别的。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着重强调信教群众同我们一样,也是普通的建设者。他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这里,江泽民正是着眼于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着眼于履行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和执政为民的要求,肯定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一亿多信教群众跨民族、跨区域、跨行业、跨阶层而存在着,他们首先是投身于改革开放之中的工人、农民、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医生……,其次才是宗教的信仰者。因此,他们不是别的什么力量,只能是建设我们事业的“积极力量”。他们与我们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而在经济上、政治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则是最重要的。信教群众不是“异己力量”,不是“另类”,而是“自己人”。党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时候,理所当然地也代表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就包括要维护他们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权利。
由上不难看出,江泽民正是深刻把握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由人到教”,由信教群众的社会角色的普通人的一面到特殊信仰者的一面,才得出了如此重要的结论。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迄今为止对信教群众所作出的,最为明确、最为客观、最为科学和最为积极的社会政治定位认识。这种定位认识,标志着我们党在理论上的成熟,为我们进一步科学认识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奠定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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