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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6)           

 

在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五十周年
纪念大会上的讲话

◎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叶小文

当此我们纪念中国佛协50周年之时,不妨把眼光收回若干个50年──三百年前。那时正逢中国历史上的“康乾盛世”,中国是当时条件下的世界强国。1750年(乾隆十五年)中国的工业产量占世界工业总产量的32%,而全欧洲只占23%。举世瞩目的“天朝上国”,享受了“万国衣冠拜冕旒”的无限风光。但一百四十年后即到了1890年,中国工业产量却只占6.2%,而全欧洲已占62%。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统治者对欧洲当时兴起的工业革命这一历史性大变革茫然无知,仍沉迷于盲目自大之中,视西方科学技术为“淫巧”小技,最终痛失机遇,国际地位急剧衰落,泱泱大国竟沦为民生凋敝、任列强欺凌宰割的“东亚病夫”。马克思称之为“奇异的悲歌”。中国人又岂能都麻木不仁?谭嗣同仰天浩叹“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当其时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运衰败,佛教何兴?丛林毁于战火,常住颠沛流离,三藏经典散佚遭掠,两序大众无所归依。寺院封建迷信盛行,僧侣以超度亡灵为业。“保国、保种、保教”的疾呼不绝于耳,“念佛不忘救国”的呼唤振聋发聩。

值得欣慰的是,上个世纪中叶新中国建立了,国家统一,人民团结,国内各民族团结,为中国佛教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佛教界爱国人士的社会政治地位得到提高,一些著名寺院得到维修,宗教活动正常开展。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三大语系的中国佛教相继结束了两千年来被封建统治阶级控制利用的命运,涤荡了封建时代附着在佛教这一古老宗教上的封建糟粕,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50年前,中国佛教协会的诞生,实现了三大语系四众弟子的大团结。半封建半殖民地时代中国佛教界长期向往并追求的理想和目标终于变成了现实。这是佛教传入中国近两千年来的一件盛事,是中国佛教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标志。(待续)

                       (摘自《法音》2003.10期)

 我们应有怎样的宗教观 (8)

── 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

⊙潘岳(国务院经济体制改)

二、精神补偿作用不可替代

  江泽民总书记于1993年全国统战部长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述,正是适应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需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来重新估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互关系,肯定了宗教有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共同基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我们党研究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我们当然承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所以需要引导,但既是引导对象,也就成了有限团结对象,起码不是斗争对象。从此,中国共产党将不再被动应付宗教,而是化一切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江总书记的讲话超越了“鸦片麻醉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新时期实践中的又一次突破性发展。

(摘自《深圳特区报》 2001/12/16)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5)

               中共中央 2001.9.20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4. 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宗教政策(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摘自《宗教政策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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