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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11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及其体系建构②

龚学增

中共十六大以来宗教理论的新发展。第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宗教关系是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社会关系,宗教工作必须服从服务大局。第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分析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要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看宗教,放眼世界看宗教,着眼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看宗教。第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既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及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第四,充分认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遇到的新挑战和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严重危害性,正确把握扩大开放和抵御渗透的关系。第五,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宗教人士队伍。第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七,要从政治、社会、文化层面进一步全面推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上述基本精神已经反映到党的十七大等相关文件之中。

上述三个阶段的宗教问题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30年的时间,尽管表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点,但都是围绕着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宗教问题这一中心的,其基本思想既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理论一脉相承,又不断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创新,是马列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建构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从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直到十六大以来的新发展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建构这一理论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党中央已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进行了简明概括。在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工作期间,就有两次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第一次是1994年7月4日李瑞环同“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学员座谈中,首次从八个方面进行了概括。7年后,在2001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李瑞环又进一步对于党的宗教观的要点,从八个方面扩展为十个方面,即:“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其作用。8.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9.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参见《中国统一战线》2002年第5期,第2页。)从2001年到现在又过了将近7年,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新进展又为进一步建构、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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