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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127)           


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①

胡绍皆

党的十七大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就是首次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科学论断。这一精神还写入了十七大修改的党章总纲。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在执政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发挥宗教积极作用”命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思想解放的深入,执政党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改革开放前,在执政党的主流意识里,宗教被看作是人民的鸦片,因而对宗教的社会作用持完全否定的认识。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思想上的不断解放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与贯彻的深入实践,执政党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逐渐增添了新的内容,有了新的变化。

最早的提法是“调动宗教界的积极因素”,这体现在党的1982年19号文件中。文件指出:“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11年后,也就是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著名的宗教工作“三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解释第三句话时,江泽民说: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说明,执政党对宗教的态度,已经从“调动宗教界的积极因素”,发展到“利用宗教中(包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从单纯肯定并调动“宗教界的积极因素”到肯定并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一字之差,显示着外延的扩大:如果说前者还主要是针对于信教的“人”来说的话,那么,后者则是对于宗教自身一定程度的肯定。这说明,执政党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更加客观与科学。

8年后,也就是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宗教问题发表了长篇重要讲话,这篇讲话后来以《论宗教问题》为题,收入到《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中。这篇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了“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命题。江泽民说:“我还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这个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来了,一九九三年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时又进一步加以强调,也进行了一些推进,但是做得还不够。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要长期存在,我们就要对宗教事务进行科学的管理。这种管理,既要有利于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要有利于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各国政府都十分注重运用宗教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我们不提利用宗教。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他从四个方面列举了“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内容:一是宗教组织可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二是可以研究发掘宗教中的文化精华;三是可以发挥宗教道德对于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四是可以发挥宗教对于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与心理调节作用。

对宗教社会作用更为全面与科学的认识,则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事情。16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于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导,以“和谐哲学”为思想基础,以“以人为本”为价值导向,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在宗教工作理论上作出了重大发展与创新:一是最终形成和确立了执政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四句话”;二是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政治社会关系之一,并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三是提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第二层含义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十七大提出)。这些理论创新表明,执政党在看待宗教的思路上,已经摒弃了过去的斗争哲学,采用和谐哲学的思想方法来思考宗教问题;在对待宗教的方式上,已经告别了过去的斗争手段,开始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运用统筹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手段,来处理宗教关系,来认识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这三个方面的理论创新来自于两个更基础的理论观点:一是宗教具有长期性,宗教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基本关系,我们的目标不是要消灭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而是要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二是宗教具有群众性,信教是群众的基本权利,我们必须予以尊重;信了教的群众仍然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我们必须予以承认。同时,还要像重视其他群众一样,重视和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重视和发挥与信教群众相联系的宗教界人土以及宗教本身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温故而知新。历史的回顾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这一科学命题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既有科学理论的根本指导,又有历史发展的清晰脉络,更是时代和实践的强烈呼唤。

(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宗教》杂志社副主编
来源:《甘肃宗教》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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