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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13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 ③

四、全面阐述宗教关系的主要内涵和工作重点

2006年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强调了这一重要论点,体现了我们党对宗教关系的高度重视。在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释了宗教关系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工作重点,明确指出,宗教关系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各宗教之间、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全面正确处理涉及宗教关系的重大问题,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核心是处理好政教关系。从世界范围看,各个国家政教关系各有不同,有政教合一、政教分离等多种形式,是由各国的历史和国情所决定的。我国历史上从来是政权高于教权、多种宗教并存的情况,宗教在大多数时期能做到与社会和谐共存,形成了多元顺和的基本格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政教关系主要表现为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必须巩固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还要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任何宗教不得超越其他宗教享有特殊地位。宗教作为我国社会的一部分,应顺应社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彼此尊重、和睦相处。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不存在隶属关系,各宗教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五、宗教工作法治化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治化轨道,但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比较突出。在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到宗教工作法治化,法律规范的内容更为广泛,调节的对象更加全面,对我们在宗教领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我们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指明了根本途径。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自觉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从而增强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共同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处理宗教问题要做到于法有据,杜绝以个人意志替代法律法规。要按照行政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加强宗教领域的执法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宗教事务涉及其他领域的具体事务进行监管,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能通过法定途径就按法定途径处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完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宗教方面的一般性社会事务,要通过国家一般性的法律法规来调节规范,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宗教方面的具体问题,要通过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解决,社会其他领域制定法律法规时要考虑和涵盖宗教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研究完善有关具体政策,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上升为法律,努力实现政策与法律的衔接配合。

(摘自《求是》 作者:孙春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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