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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154)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规定,明确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8年2月22日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三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

第四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第五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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