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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28)           

宗教事务条例释义(4)

除宪法外,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十六条中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体现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三、 公民信仰宗教与否不受强迫和歧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和延伸。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是指采用行政、经济等强迫性手段迫使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指在一个宗教里面,采用强迫性手段迫使信仰这种教派的公民转而信仰另一种教派。“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是指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舆论宣传等方面不平等地对待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在规定保障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保障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就是说,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这样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和文书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禁止歧视信教公民,我国其他法律也有特别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在我们国家,信仰宗教的人是少数,大多数人不信仰宗教,少数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中,信教的情况又各不相同。在汉族地区,有多种宗教并存,真正信仰一种宗教的人在整个人口中比例不大。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少数民族历史上几乎全民信仰某种宗教,宗教的影响深入到这些民族的社会生活、精神文化等领域。因此,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要在社会上造成一种风气,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信教群众之间,都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现代化建设事业。

              (摘自《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帅峰 李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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