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释义⒅
(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享有以下权益: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内部的事务;按照教义、教规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本场所的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信教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和收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事业,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宗教出版物,寺观教堂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参阅本条例第三章)。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信教公民在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待遇、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与其他公民一样,是完全平等的,不受任何歧视。如前文所述,信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自己过宗教生活的自由,遵守本宗教规定的生活习俗和禁忌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语言以及其他方式歧视、侮辱信教公民,干预信教公民的自由选择等。
(摘自《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帅峰 李健 主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