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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71)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入党章 ①

一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国家宗教局局长 叶小文

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个新的时代命题,需要“立论”、“明议”,需要理论的探讨和学习的深入。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宗教工作中要体现这些要求,就应该悉心体会“基本方针进入党章,以人为本深入宗教”的新内容、新要求和新意义。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基本方针从形成、确立直到在十七大正式写入党章总纲,经历了一个反复实践、逐步完善的过程:转角度知易行难,“四句话”步步深入,“四着棋”环环紧扣,新路子豁然开通。

第一、转角度知易行难

我们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尽管提出了一整套关于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科学观点和方法论原则,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却不能不首先结合当时的时代条件,对当时主要为旧制度服务,起阻碍革命作用的宗教,进行严厉地批判。列宁处在无产阶级革命为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历史阶段,尽管也通过辩证分析,提出了若干社会主义社会正确对待宗教的原则,但他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从无产阶级革命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告诫革命党人对妨碍社会主义革命的宗教,保持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警惕,从这个意义上列宁把“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作为革命者认识宗教问题的“基石”。由于马、恩、列都没有或缺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他们对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没有留下现成的答案。列宁之后,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在探索“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但由于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使他们在处理宗教问题上大都出现过理论认识不清,政策或“左”或“右”或左右摇摆,实践反复折腾的现象。而西方敌对势力又一度成功利用宗教作为渗透、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手段之一,制造紧张气氛,形成现实威胁。宗教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中果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可以讲很多。归结到一点,就是基本观点、基本政策要清楚和正确,基本方针要明晰和坚定。观点影响政策、支配行动。正确的观点使人头脑清醒,错误的观点则使人误入歧途。方针指导全局,把握方向,正确的方针确保走向光明、夺取胜利,错误的方针则会导致政策上的失误和工作上的被动。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将这一政策写进1954年宪法。同时,在空前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基础上,对内革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对外割断帝国主义对我国宗教的控制,确保我国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但随后社会主义国家通常易犯的毛病也在我们身上发作,“左”的错误在宗教工作中滋长,“文革”期间进一步恶化,宗教工作一度被取消。可见,共产党作为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唯物论的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如何走出对宗教“理论认识不清、政策左右摇摆、实践反复折腾”的怪圈,以正确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指导实践,并凝结成一套坚定不移的方针政策?对这个需要认真解决的大问题,没有现成答案,缺少成功经验,却有诸多教训。其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乃在于“转角度知易行难”。

“转角度”,就是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奋斗目标不同了,看问题的角度自然应随之转变,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角度,也应随之转变。但船大调头难。接受这个浅显的道理,却要经过艰难的实践。共产党从革命到执政,作为执政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宗旨虽然没有变也不会变,但党的中心工作和主要目标变了,代表群众利益的方式、联系群众的方式变了。我们从社会秩序的破坏者(“造反有理”),变到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稳定压倒一切”),从教育、发动、组织群众起来反抗、破坏和砸烂旧的统治秩序,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群众,建立和维护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新秩序。革命时,群众天然地与我们站在一起,比较容易血肉相连,形成“鱼水关系”。执政时,群众则未必总是与我们天然地、形影不离地站在一起,容易脱离群众,形成“官民关系”。革命时,联系和深入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宣传和教育群众,都是我们的长处。执政时,一不小心,这些长处可能变成短处,甚至眼睁睁看着群众被敌人拉走、驱使和利用。尤其是面对不大讲理,或“自有其理”的群众,我们有时会不知所云;尤其是面对“不守规矩”、或“我行我素”的群众,我们有时会一筹莫展;尤其是面对一个特殊、庞大的群体──信教群众,毛泽东同志早就告诫我们:“群众中有那么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对信教群众的认识角度的转变,尤其是“知易行难”。邓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小平同志这段话是对十世班禅说的,话不多,但话中有话,含义深刻。讲“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我们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制定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就要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但我们如何既充分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能防止“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的“宗教方面搞狂热”?对这个问题,小平同志没有说,难题留给了后人。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需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本领,需要形成一套正确的、作为大家基本共识、上升到指导地位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摘自《中国宗教网》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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