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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72)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入党章 ②

一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国家宗教局局长 叶小文

在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的宗教理论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理论上的建树,是在党的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套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明确和确立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法制方面的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宗教方面的两个单项行政法规和若干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7月10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四句话”步步深入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是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根据实践的需要,总结实践的经验,逐一提出和丰富其内涵,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最终被确认的。

第一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拨乱反正,中央1983年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主旨是要求全面恢复和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二句话: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随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恢复,经过大量的“落实政策”工作,宗教在恢复性发展过程中,宗教活动混乱无序的现象也突出起来。宗教事务要不要管,怎么管的问题凸现。于是,1991年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随后,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中,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2005年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迈上了新台阶。

第三句话: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逻辑上应该是第四句话,此处系按形成“基本方针”的实际过程排列)。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首次明确宗教工作要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句话: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日益加剧,他们企图利用宗教作为对我实施“西化”、“分化”,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突破口,千方百计钻进来争夺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为了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有针对性地加强抵御渗透工作,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在宗教工作“三句话”内容的后面,加上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列地强调“四句话”。

贯彻“四句话”的实践,起来越清晰地显示其重要性、基础性和其间的有机联系。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都反复重申这“四句话”的内容。中央开始明确把“四句话”称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摘自《中国宗教网》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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