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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 (三十九)

灭 谛

灭是“四圣谛”之三,指一切烦恼的断除,也就是证涅槃。一切烦恼从自我中心的幻觉引发而来,证涅槃就是彻底消除了自我中心的幻觉离了“我执”,贪爱、瞋意和愚痴等烦恼相也就相继断除净尽。涅槃就是苦恼消除的清凉境界,心地清明宁静,不再有动乱或幻象。

“真、善、美”和“自由、平等、博爱”是世人的理想口号,它们的内容却随人解释而不同,我们可以试从佛法的观点来看一个证涅槃的解脱者,如何具足这些特点。解脱者所证悟的“真”,不是“真我”、“大我”、“梵我”或“宇宙精神”,而是如实知见苦恼的生灭因缘,悟解缘起无我而具足洞察世间实相的智能,不受好恶的影响去了解事情,这种智慧是对因缘的洞察力,不是靠数学推演和仪器实验得来的知识。佛法的重点在去除我执,解脱烦恼,而不在包办世间一切知识。解脱者的“善”并不光是“一片好心”或“有道德”,而是充满智慧的,有实用、有效率的慈悲,知道如何自利利他,没有贪婪、嫉妒和瞋恨之心,不会恼自恼他。解脱者之“美”,不是指怡情悦目之美,而是身心和谐,宁静自在之美,智慧和德行能够配合之美。解脱者所具的真、善、美三者是统一而不支离矛盾的。简单说,真是洞察众生烦恼因缘,善是改善并去除烦恼因缘,美是烦恼因缘的完全降伏或断尽。表现在待人处事上,则可以用自由、平等、博爱来描述。解脱者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浪费人类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自由,也不是贪求无厌、弱肉强食的自由;因为贪婪是动乱的根源,不是“进步”的动力。解脱者的“自由”是摆脱无明贪爱的束缚,心无挂碍,随遇而安,能知足,能自制,有所为,有所不为。自私之心不除而谈自由,便要靠法律来约束;只要有自私之心,守法就很容易变成脱法(钻法律漏洞)。解脱者的“平等”是尊重每一个人,没有特权、霸道、歧视或傲慢,没有主宰欲,不会财大气粗,也不会仗势凌人;自信自尊,没有优越感,也没有自卑感。解脱者表现的博爱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私情之爱,不是顺我则爱,逆我则恨,爱恨交加的爱,也不是“爱生则苦生”的爱;不是“占有的激情”之爱,也不是滥情之爱;“博爱”不是有求必应地满足众生的欲望,增长众生的愚痴;“博爱”是没有粘着的关心,帮助人类减少贪心苦恼的慈悲喜舍之心,就像医生对病人一样,专心解决病苦才能达到爱的目的,而不是陪着病人愁忧啼哭,扰乱彼此心神,不但无补于事,还影响诊断。

证灭谛而成就自在完美的人格,是修学佛法的目标;但是证灭谛并不就是“无所不能”或“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或“无所不在”是出于凡情想当然耳的想象,是无明贪爱(主宰欲)的幻想。从现实世间的观察,我们看不出佛菩萨或任何神祇具有这样的能力;即使有这样的能力,我们也看不出它对混乱苦难的世间众生有何帮助。证涅槃的解脱者只是离我执,断贪爱,身心自在安宁,他具有修道解脱的经验和智慧,但并不是万能,他能依法教导世人解脱烦恼,但不能包办一切,释迦牟尼的一生弘化,便是借着人格与智能来感化和引导弟子修学,以六和合的原则组织教团,运用团体的力量来推广教化,并没有后人想象的“无所不能”。世间是共业所成,世间的净化也要靠众力和合,来唤起大众的觉醒,来共同完成。 (摘自《新雨月刊》第8期 显如)

放 弃

“放弃不属于你的东西,放弃它!能放弃它是你的幸福与快乐。什么东西不是你的呢?身(物质因素)、受(感觉作用)、想(认识作用)、行(意志作用)、识(意识作用)都不是你的,所以放弃它们。放弃了它们,你就会幸福与快乐。这就有如有个人把花园里的草、木和枯枝汇聚在一处,一起烧掉或任他随意处置,你们会认为:‘这个人汇聚了我们,把我们烧掉或任他随意处置吗?’

‘不会的,世尊。’

‘为什么呢?’

‘因为它不是我们,不属于我们的。’

‘同样的,身、受、想、行、识都不属于你们。’”   

                      (摘自《佛陀法语》达弥卡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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