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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五十一)

佛法之特性 ①

世尊于《缘起经》中说:

“无论诸佛如来出世或不出世,此〔缘起〕界〔自性〕常住,是法住性、是法定性、是此缘性。如来于此现正觉,现观;现正觉、现观已,为人讲演、宣说、施设、确定、开示、分别、显发,而说‘汝等当见’!……诸比丘!此等是如性、不离如性、不异如性、是此缘性。”

根据世尊之正法、律,一切诸法的性质是本来如此的,它具有稳定性(法住)、不变性(法定)、普遍性(法界)、同一性(法如)、自然性(法尔)。换一句话说:“法”即是真理、真如实相。“法”是宇宙人生所固有的普遍真理与自然法则,“法”并非为任何有情(包括一切世间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天与人)所创造,不为任何有情所控制,也不随任何有情的意志所转变,人们只能通过智慧去发现它、认识它、觉悟它。能够觉悟“法”者,即能成为智者、觉者。当然,诸法的真如实相也不为诸佛所创造,也不为诸佛所控制。当一位佛陀出现于世间时,此“法”常住不变,无佛出现于世间时,此“法”亦常住不变;三世诸佛只不过是因为如实地发现、觉知此“法”,所以才证悟正等正觉,成为世尊、阿罗汉、正等正觉者。

因为三世诸佛具有“自利利他、自度度人”的本质,所以,当一位菩萨(发愿证悟佛果者)自己觉知了“法”而证悟佛果之后,为了令一切有缘的众生也能够觉悟“法”,诸佛世尊必定会向世间人把其所觉悟之“法”,通过适当的语言文字,讲演、宣说、开示、确定、分别、显发出来。一切诸佛所觉悟之“法”必定是同一的,一切诸佛所宣说之“法”也必然是一样的。诸佛的智慧与证悟是不可能有差别的,同样,诸佛所宣说的法也不可能出现差异。一切诸佛所宣说之教法,必定契合于诸法的真如实相(如性),与诸法的真如实相不相违背(不违如性),与诸法的真如实相不相乖异(不异如性),真实不虚、远离颠倒。所以,诸佛世尊所宣说的教法,也就称为“佛法”。

因此,所谓“佛法”,若从所诠的意义上说,是指宇宙世间万法所固有、真实正确、常住不变的普遍真理与法则,比如缘起法则、诸行无常、一切行苦、诸法无我等。若从能诠的意义上说,则是指佛陀的教法,即佛教用来阐述真理法则的语言文字,比如修多罗、只夜、偈陀、记别、法句、本事、本生、方广、未曾有等。

佛法是以有情为本位的,也就是说:佛陀所宣说开示的整个教法体系,皆是围绕着所有生命的本质和现象而展开的。佛陀是为了解决有情的生死问题而出现于世间的。如果离开了有情的立场,离开了生命的实际,而只是片面地谈论世界的存在、宇宙的边际、人生的终极(即所谓:世间常、无常,世有边、无边),谈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即所谓:命即是身、命异身异)等等问题,皆不能够把握佛法的真谛。

佛法除了以有情为本位,具足契合真如、不违如性、不异如性、真实不虚、远离颠倒等特点之外,于诸经中还常常提及世尊所宣说的正法具有以下之功德:

“初妙,中妙,后妙,有义、有文,说明完全圆满、遍净之梵行。”

世尊所宣说开示之正法,无论最初的、中间的,还是最后的,全部皆为善美殊妙之法,既有甚深之法义,又有显明之文句,能够令实践者成就完全圆满、纯洁清净之梵行(指断淫、离欲、无过的清净无染生活)。

圣典中也常用如此的词句来称颂佛陀所教导之法:

“世尊所善说之法,能自见的,无时〔通达〕的,〔值得〕来见的,引导至〔槃〕的,智者各自证知。”(摘自《嘉义新雨》第38期 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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