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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问答(八十九)

问:不杀生戒,应不许杀好人,假使有杀人放火,罪大恶极,负有命债的坏人,这种人依法应当抵命,难道这种恶人也不许杀他吗?

答:对罪大恶极,负有命债的杀人犯,应当绳之以法。这是因为触犯国家法律,应按法律制裁,而不是哪个人要杀他。法官虽有判决权,那是依法判决,不是法官个人的事。释迦牟尼为弟子制戒,不许弟子们杀生害命,这是就个人说的,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触犯国家法律。佛陀从来没有说过国家法律对坏人的制裁有什么不对,总是教诫弟子遵守所在国的法律的。这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佛教讲因果律时常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杀人一定要偿命。这就说明了佛教是不会违反世间法律的,而是承认世间法律的。不杀生是这样,不贪、不嗔也是这种精神,若是为国家生财,为人民谋利,这是利益众生的事,是大好事;若是为个人贪财,为私人泄忿而害人,那就为戒律所不许。总之,假使人人依照五戒十善的准则行事,那么,人民就会和平康乐,社会就会安定团结,国家就会繁荣昌盛,这样就会出现一种和平安乐的世界,一种具有高度精神文明的世界。这就是人间佛教所要达到的目的。

问:据闻,大乘佛法说一切众生都能成佛,这种人间佛教,和成佛有什么关系?

答:大乘佛教是说一切众生都能成佛,但成佛必需先要做个好人,做个清白正直的人,要在作好人的基础上才能学佛成佛。这就是释迦佛说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怎样叫学佛?学佛就是要学菩萨行,过去诸佛是修菩萨行成佛的,我今学佛也要修学菩萨行。(摘自《佛教常识答问》赵朴初著)

有关菩提道次第所出问题解答

七十问:业不作不得,作已不失之理趣,应如何思修而生决定?

答:亦当依教、依喻、依事而作谛思。业不作不得:喻如未种稻不生稻,未种麦不生麦。依事:如侠巴与婆罗门战,有飞行神通,而不免堕火坑中死,未作业之婢无神通而得免难。依教:多阅佛所说有关业果如贤愚因缘经等圣言量,于不作不得之理,生起决定,善恶二业皆然。

业作已不失:喻如播种田中,未遇破缘(焦芽败种,腐坏虫食等缘),决定生长而获果,业亦复如是。自所作善恶二业,若未遇破缘(于恶忏净,于善退悔),自当触其业所感之果;依事:如已证四果之谔军比丘,以昔禁母不得食业,感多生受饿死之报,直至证得阿罗汉将不受后有,仍须偿清旧债;依教:如戒经说:“假使时间经百劫,所作之业不亡失,若遇因缘聚会时,果报还当彼自受。”及贤愚因缘经等圣言量,于作已不失之理,生起决定。

七十一问:有疑业若常住,则犯过,应如何决疑?

答:此一根本问题,应知业果直通缘起性空之理,业果非不依缘,而自能自立成其为业果,实无有自性之业果,知无自性,以断常边。依缘而有,则遮断边。无自性成就之真实业果,虽或名有情,或名意生,或名能作者,但安立假名,皆无自性,而无可缘。然黑白业之异熟果,是有能受果之有情,自性虽无,缘起有故(依缘起有,则非实有非自能自立之有),造作何业,受何种果,决定无违。无自性与业果,不惟不相违,且为助伴,了知此即彼,此理趣甚奥妙。大德觉勒格西说:“了达空性后,于业果愈生忍信。”故择师学法修空性,当以此为量。视其于业果不殷重,而自谓已证空性者,不堕常见,即堕断见,即非中道。修行应以业果差别为宝鉴,而照自己,须心与善法相合。(摘自《灭除心暗曼殊意光论》郭和卿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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