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tixin.com
返回《一日一读》
返回《连载专栏》
 
 
 
佛学讲记
政策理论 文 学
动态报道 佛教心理学
介绍佛教 佛学禅定
介绍佛陀 佛教故事
人物介绍 生活的教育
幽默格言 海内外佛教

 

                  

首页 > 政策理论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32)           

宗教事务条例释义⑿

我国关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有关国际文书、一些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宗教组织、信徒有开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是必须遵守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安全、卫生和道德而作出的法律限定。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的规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
                (摘自《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帅峰 李健 主编)

哪些行为是不属于
宗教活动范围的封建迷信活动

封建迷信活动是由有神论观点派生而成的,它所信仰的不是一个神,而是精、邪、妖、鬼等,没有统一的仪轨和一定的组织形式,更无典教义可循。他们不像宗教那样主张修身养性,而是以诈取钱财为目的。如看手相、算命、看风水等,以及一些巫婆、神汉等借口宗教信仰自由搞驱鬼治病、相面揣骨、占卦算命、阴阳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活动,不属于宗教活动范围。还有一些农村滥建小庙、恢复宗祠,重新为早已废弃的鬼怪大搞所谓纪念活动,以及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的丧事等旧俗,这些都是不属于宗教活动范围的封建迷信活动。(摘自《宗教政策宣传手册》)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18)

中共中央 2001.9.20

四、大力加强基层公民道德教育

18. 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注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
徐玉成 编著

第一章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论依据

4、问: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答: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5页)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但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需要,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只有当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对待宗教唯一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  

                  
  佛教菩提心—佛教文化、佛学讲记、佛教心理、佛学禅定、佛教故事……


菩提心网站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翻印须征得本站授权
     
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