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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33)           

宗教事务条例释义⒀

又如:丹麦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有权组织宗教团体,按照自己信仰的方式崇拜上帝,但以不传布或不采取有损于良好道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言行为限。”瑞士宪法第五十条规定:“在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许可的限度内,宗教礼拜自由应予保障。”意大利宪法第十九条规定:“自由进行宗教宣传以及私下或公开做礼拜,但其仪式不得违反良好的风俗。”希腊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切被承认的宗教不受限制,其礼拜仪式不得阻止并受法律保护,惟其礼拜仪式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任何国家,宗教活动的自由是受到一定法律限定的,条件是不能危害公共秩序、道德和卫生,不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甚至不得违反“良好风俗”、“善良风气”。宗教活动自由是在法律之下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绝对自由。
                (摘自《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帅峰 李健 主编)

宗教与封建迷信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宗教不同于封建迷信,其主要区别是:⑴宗教有比较系统和统一的带哲学性的一定理论和观点,有成套的经典教义;⑵宗教有较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教规;⑶宗教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节日;⑷宗教活动多主张行善,要求教徒修身养性等。他们发展信徒都是按照各自的教规教义,履行一定的宗教仪式,信徒入教后都要按照各自的教规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则不具备以上特点。(摘自《宗教政策宣传手册》)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19)

中共中央 2001.9.20

19. 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
徐玉成 编著

5、问: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对待宗教信仰自由?

答:马克思、恩格斯为了使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团结起来,为争取本阶级的解放和社会政治民主权利而进行斗争,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

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一文中指出:“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像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列宁全集》第10卷第63页)并进一步指出:“每一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列宁选集》第一卷第425—426页)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通过爱尔福特纲领规定:“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从而把宗教信仰做为人民自由选择的问题。(参见上海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一书)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事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什么不可动摇,就是因为她始终代表了最广大群众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善于组织群众、宣传群众、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这是我们党经过几十年奋斗得到了极其宝贵的经验,这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新论断。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我们党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政治地位最明确的定位,是我们党对同信教群众关系最富感情的表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具体、生动的体现,必将极大地调动广大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巨大热情。
              (摘自《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 王作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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