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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59)           


“以人为本”深入宗教 

──三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国家宗教局局长 叶小文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当然就要求“以人为本”深入宗教,要求我们在观察宗教问题时要眼中有“人”──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宗教工作实践中要围绕着“人”──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一、以人为本,就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相结合,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

更多地把宗教看作积极因素,努力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不只是我们的主观愿望,而是随着时代发展变化,我们党对宗教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相结合,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在内,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实践活动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要千方百计地把人民群众团结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周围,引导群众为自身的根本利益而奋斗。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这些基本要求,无不贯穿、渗透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之中。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贯彻,是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认识、与时俱进的过程。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用以维护剥削制度,所以列宁称“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呼唤人民群众摆脱宗教麻痹,积极参与革命斗争。新中国成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改革开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宗教关系也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五大关系”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新修改的党章强调要“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胡锦涛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就宗教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一对宗教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隐含着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有机统一。展现出一条清晰变化的轨迹,从较多地看待宗教的消极作用,到客观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的两重性,再到更多地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看待宗教、注重发挥其积极作用,把对宗教问题关注点提升到更多的关注人、更多地落实到“以人为本”的层面。(摘自《中国宗教》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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