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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云和尚传(70)

何明栋 著

虚云和尚强调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者是统一体,但是受戒者当明白此中“最要深研戒相”。在虚云和尚看来,“戒相虽多,不出心境”。这就是说受戒者持戒、护戒如何关键又在于其心的降伏程度。就此意义而言,虚云和尚较为准确的揭示了持戒、护戒与修心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即受戒者持戒、护戒严,那么必能有利于其降伏自心,清除习气。从另一方面说,受戒者对于自心把握较好,牢牢主宰住,不为情境七欲等所转移,持戒、护戒也必然较好,甚至可以防止与杜绝犯戒之举。对于这一层相辅相成的关系,虚云和尚曾以“诸位发心受戒,于此须善用心”来做总结与概括而告诫众人。

对于自己在江西云居山主持权施“开自誓受戒方便”之举,虚云和尚一再对众强调这是因缘不凑,万不得已而为之,要求众人不要误解,而且在得到戒牒之后,对于“毗尼威仪,规矩法则,切须学习”,严格奉持,千万不可掉以轻心,视同儿戏。虚云和尚还苦口婆心地劝告众人,“若诸位不肯留心,不能如戒行持,则盗佛形仪,妄称释子。唯为一纸戒牒,徒挂空名,则日后之果报不可言说,是为极苦。”因此,虚云和尚一再叮嘱众人,对此一定要慎重。正是这样,一贯坚持如法传戒的虚云和尚,以因缘不凑而施权“开自誓受戒方便”。尽管当时条件所限,但他还是坚持如法如仪,丝毫不懈,严格进行。这在50年代的当时说来,也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三、戒法有开遮。奉守顺因缘

虚云和尚入佛门之后,即严守戒律,近百年如一日,始终如一,在中国近代佛教史上堪称表率。然而,自印度传入中国的戒律条文,是当年释迦牟尼佛为规范、约束众弟子的举止行为制定的。戒的制定,是根据当时西域社会制度与民情风俗为依据。释迦牟尼佛在制定戒有性戒和遮戒两种。所谓性戒,又作性罪戒、主戒、旧戒,是根本的戒,指波罗夷罪等,如五戒中的杀生、偷盗、邪淫、妄语等,犯者不通忏悔。其所犯不待佛的制戒,亦不论出家与在家、受戒与不受戒,若犯之未来必定受报。因其自性就是罪行,为业报的正因,为社会普遍认定的罪恶,并有法规制止之,所以称为“性戒”。遮戒则是依据释迦牟尼佛的遮制即因事、因地所制的戒,又称息世讥嫌戒、新戒、客戒。通常较性戒为轻,即一般社会不认为罪恶,而佛门为了防止世人讥嫌,避免由此引发其他犯罪而制戒,如酒戒,犯者可以忏悔。与此同时,佛教戒中还有轻、重之别。对此,虚云和尚在严奉戒律的同时,深入研究,多有见地。虚云和尚多次为求戒者讲说戒律,都反复告诫众人要明白戒中的开遮、轻重,以区别对待,准确奉守。晚年驻锡江西云居山,1955年虚云和尚在为新戒们讲说戒制时,又一次强调要区别戒的开遮、轻重,并且特别列举戒中有“掘地纺织”等内容,指出这是释迦牟尼佛为“避世讥嫌而制”。因为当时印度社会中出家人以乞食乞衣维持生活,“一心修道为出家人本分事。若自己营谋衣食,便招世讥嫌。”释迦牟尼佛正是根据这样的实际方制定“掘地纺织”等戒。由此而引发开去,虚云和尚指出佛教传入中国,特别是到了今天,中国的社会制度和风俗习惯都同印度当年情景不同。所以我们今天中国佛教徒在受持戒律时,就要明白这一道理,“必须因地、因事、因时以制宜,决不能墨守绳法。”而且,“我们对于受持遮戒,贵在遵循如来制戒之本意,不在于死守条文。”基于这一原则,虚云和尚主张“若得佛意,虽与条文相违亦名持戒。若不得佛意,虽遵条文亦犯戒。”不仅如此,虚云和尚还特别强调,佛门弟子千万“不能以此藉口,而将如来所制戒律一概抹煞。各宜深入律藏,神而会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虚云和尚当时讲这一番话时,虽然已是百余岁老人了,可他的思维仍很敏捷,逻辑清楚,并从中反映出一定的朴素辨证思想。这的确是百余年来虚云和尚深入经藏,严奉毗尼,精进修持的结果。由于这样的认识,既忠实遵循于释迦牟尼佛当年制戒的本意,又较为准确地符合于中国社会特别是佛教界的实际情况。这对于指导与推进佛教四众弟子更好地奉持戒律,深入修持的确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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