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善恶的标准不同
《中阿含经》中,波斯匿王曾经问阿难:什么是善的身行。阿难回答说:“谓行身行不自害、不害彼、不俱害,觉、慧、不恶相助、得涅槃,趣智、趣觉、趣至涅槃。”可见,佛教所说的善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要尊重众生,不侵犯或损恼众生,进而帮助乃至度脱众生;二是排除一切不利于自我修持的思想、言论和行为。佛陀在《杂阿含经》中指出有十种不善:杀生、偷盗、淫欲、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嗔恚、邪见。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对自他的损害和生命的堕落,因此认为是不善,反之即是十种善业。
孔子则提出“克己复礼为仁”,“仁”的标准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把“礼”作为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周礼,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他认为这种宗法等级制度是不可触犯、高于一切的。一切行为只要符合“礼”就是善的,甚至不需要看行为本身的性质。他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使父亲犯了罪,儿子为了尽孝道,必须隐瞒父亲的罪行。反过来,父亲也要隐瞒儿子的罪过。孔子认为这种互相包庇就是最公正无私的道德,臣对君也是如此。鲁昭公娶同姓女子为妻,违背了周礼,当别人问孔子昭公是否知礼时,孔子却回答说“知礼”。直到别人指出鲁昭公违礼的事实,孔子也不分辩,只说:“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他自己把错误包下来,始终不提昭公的错误。
而佛教认为,凡对别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就是恶行,即使为了父母去行恶,同样也会受到苦报。《中阿含经》记载,舍梨子问梵志陀然:“若使有人为父母故而行作恶,因行恶故,身坏命终,趣至恶处,生地狱中。生地狱已,狱卒执捉极苦治时,彼向狱卒而作是语:‘狱卒!当知莫苦治我!所以者何?我为父母故而行作恶。’云何,陀然!彼人可得得从地狱卒脱此苦耶?答曰:‘不也。’”可见,佛教并不认为伦理关系可以超越于因果之上。
以因果与轮回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佛教,认为众生平等,乃至要尊重动物的生命权利,不可以随便杀害它们。《杂阿含经》中,佛陀告诉准备杀生祭祀的长身婆罗门:“云何为身刀剑生诸苦报?谓有一大会主造作大会,自手伤杀尔所特牛,乃至杀害种种细虫,是名身刀剑生诸苦报。彼大会主,虽作是念,种种布施,种种供养,实生于罪。”如果不断除自心的贪嗔痴,而妄想以杀害众生作为祭礼来为自己求福,只会造下罪业,反增苦报。
但孔子则相反,认为礼比生命更重要。当子贡想把每月祭祀时用的活羊去掉时,孔子对他说:“赐也(赐是子贡的字)!尔爱其羊,我爱其礼。”与佛教相比,二者的差别何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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